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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2003/031030_000007.html administrator
2003-10-30

  (一)建立县级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
   从今年开始,县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县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奖励。凡注册为县级纳税企业或能够直接推动县级财源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进行奖励。各乡镇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建立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县级奖励基金对乡镇招商引资按人民币计算超过500万元的大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实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5‰的比例,对第一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一引资人的认定,由投资者出具证明,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定。第一引资人可以由二人以上组成。第一引资人是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奖金发到部门,由部门对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是普通公民和外国公民的,直接奖励本人。
  (二)享受奖励的引资内容
   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或争取到的国外、国家、省级项目资金(贴息贷款按实际贴息额计算);外来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平发[2001]1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最高奖项计奖);外来投资者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投资者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投资者用于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实际缴纳税金10倍的标准折算投资额进行引资奖励。
  (三)对奖励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
   由县招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检查,若发现挤占挪用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将追回全部奖金并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政策摘自2001年6月10日印发的平发[2001]27号文<<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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