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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卫办 yang
2008-04-06

平政办发[2008]34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平邑县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县人民的共同任务。本县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除四害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下,由县爱卫会办公室主管,其中农村除四害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城区灭鼠工作由县爱卫会负责。县爱卫会同时负责全县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县爱卫会根据需要设立除四害管理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除四害监督管理员由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防治相结合,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第二章 标准与责任
    第五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所需药物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规定,三证齐全。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公共环境除四害。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四害由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公共地带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多个单位共用和居民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当地爱卫会领导小组协调安排落实。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并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管理要体现连续性、系统性,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设立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具体承担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消杀服务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系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由县爱卫会办公室按照服务范围大小报县卫生局批准,其中农村灭鼠服务组织由县农业局批准。服务组织的消毒杀虫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灭鼠。食品、饮食、仓储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鼠、灭鼠措施。所有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灭鼠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用鼠夹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一,鼠迹阳性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蝇孳生。所有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灭蝇标准;餐饮企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都应无蝇;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有蝇房间的蝇数不超过二只。
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并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蛆蛹孳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所有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灭蟑螂标准: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有蟑螂的房间虫数不得超过五只,有蟑螂未孵化荚的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有卵荚的房间卵荚平均数不得超过二个。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要及时排除积水,对积水池(缸)、地下室、阴阳沟、灌区、河道等采取防护措施,防治孳生孑孓。有蚊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一,房间蚊数不超过三只。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超过除四害规定标准的,由县卫生局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县爱卫会要对同级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的四害消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四害消杀质量低劣、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重新消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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