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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部门责任分工(平创卫字[2008]2号


创卫办 yang
2008-04-02

平创卫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平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

部门责任分工》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市以上直属单位、平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平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部门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部门责任分工


    县政府及办公室
    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五大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制定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和相关文件;同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2、成立由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经常研究、部署、检查爱国卫生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和方法。
    4、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组织检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中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协管部门:县发改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5、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总结爱国卫生工作。
    6、爱卫会组织能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7、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有组织、有分工、有规划、有计划、有行动、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8、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爱国卫生、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 (住宅小区)卫生、街巷卫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爱国卫生管理规章或文件,并认真贯彻实施。
    协管部门:县爱卫会、县法制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健康教育
    有县政府制发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县政府有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意见。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法制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2、县政府有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法制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四)食品卫生
    县政府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意见。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法制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五)传染病防治
    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批准或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法制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爱卫会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二大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明确。
    2、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积极主动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县爱卫办每年对各委员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县爱卫会能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社会各系统认真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
    5、县爱卫会有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有考评和总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6、县爱国卫生月活动有计划、有行动、有成效、有总结,每年的爱国卫生月至少要解决1~2个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7、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落实。
    8、县政府或爱卫会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的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县爱卫会每年对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专项检查。
    9、县爱卫会经常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并将结果以不同形式公布。
    10、积极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居)、卫生社区、卫生单位活动,表彰先进典型。
    协管部门:县人事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除“四害”
    1、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建立除“四害”工作领导机构;县建立除“四害”技术指导组;定期研究除“四害”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专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村、居要配备1名专职除“四害”人员;县直单位要配备除“四害”专(兼)职人员。所有专(兼)职人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3、除“四害”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和措施落实。
    4、有经费。各单位和居民、村民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除“四害”经费;社会公共环境除“四害”经费由县、村居财政共同负担。
    协管部门:平邑镇 县财政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5、县有除“四害”工作3~5年长远规划,每年有年度计划,有目标、措施,有检查、考核;规划和计划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6、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注重环境治理、消除“四害”孳生,疏通河道沟渠,填平坑塘洼地,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积存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清除闲置各类水体,城区内单位、居民厕所水冲式普及率达30%以上,推行城区居民垃圾袋装化;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堵塞鼠洞,堵抹缝隙。
    7、所有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不使用禁用药。
    8、根据季节特点和“四害”密度情况,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有效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灭鼠、灭蝇、灭蟑、灭蚊活动。
    协管部门:县农业局 城区各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9、提供灭鼠、灭蟑、灭蝇三项达标考核鉴定资料。
    10、灭鼠:
    (1)室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鼠洞和鼠痕迹;
    (2)房屋门、窗防鼠设施完善,其缝隙均小于0.6厘米。通风口、排水口设有防鼠网;
    (3)粮食、饮食、食品等重点行业和屠宰、车站、农贸市场、医院等重点单位应设有规范的毒饵站;
    (4)单位及居民区住户内无鼠和鼠迹;
    (5)灭鼠工作及鼠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协管部门:县农业局、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1、灭蚊:
    (1)疏通河道沟渠、填平坑塘洼地、清除垃圾、杂草;
    (2)彻底清理闲置积水容器,如盆、缸、罐、桶、盒、瓶、轮胎等,不得有积水;
    (3)废品收购、轮胎和陶瓷缸罐堆放处应设在室内,如置于室外,必须加盖篷布,不得有积水和孳生蚊虫;
    (4)消防、浇花用的储水缸、荷花缸、水石盆景、易积水的假山洞、喷泉池等必须有防蚊灭蝇措施,做到无蚊蚴孳生;
    (5)上下水道应保持通畅,定期投药灭蚊蚴;
    (6)水塘、水井、沟渠、河流、地下管道阀门井、建筑工地的地沟、水池、坑洼积水处以及人防工事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和投放药物,无蚊蚴(蛹)孳生;
    (7)灭蚊工作及蚊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协管部门:县直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2、灭蟑螂:
    (1)治理蟑螂孳生环境,如清理室内杂物,堵抹洗刷橱、柜、桌椅、案板、墙壁缝隙等;
    (2)居民户厨房、老式平房、各单位食堂、办公室、储藏室及地下室(地下通道)、阴沟、下水道、医院病房的配餐室、餐厅和病人的床头柜、浴室的橱柜和储藏室、酿造、食品加工车间、副食品商店、饭店、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无蟑螂成(幼)虫和蟑迹。其他单位及场所应达到省标准规定要求;
    (3)灭蟑螂工作及蟑螂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查文字、监测资料、现场和评价意见、证书)。
    协管部门:县直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3、灭蝇:
    (1)整洁环境卫生,清除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城区近郊村范围内道路、小街、小巷、空地绿地、河岸、居民院落、单位院落等无苍蝇孳生地;
    (2)单位、居民户室内外卫生清洁、无苍蝇孳生地,无成蝇;
    (3)单位、居民盛放厨具、泔水、垃圾、肥料的容器应该密闭,及时清理,不得有蝇蛆孳生; 
    (4)饭店、小吃店、熟食店、食堂餐厅、生产间、冷荤间和盛放熟食的橱柜、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店、食品生产加工场地、集贸市场出售熟食(卤菜)的摊位、食品商场(店)、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场地、成品仓库、粮店、医院病房等防蝇设施完善,达到省标要求;
    (5)饭店、食堂及农贸市场的地沟排水畅通,无积存污物,无蝇蛆孳生;
    (6)饭店、小吃店、熟食店、食堂、食品商场、食品加工生产场所需配有1-2种灭蝇工具,如灭蝇灯等;
    (7)集贸市场出售水产、家禽、肉类的摊位均有齐全的上、下水设施,上下水道保持畅通,各摊位均有盛放废弃物的密闭容器;
    (8)城区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厕所及单位内公厕为水冲式无害化厕所,厕所内及四周2米范围内地面硬化、粪池密闭有盖,由专人管理,粪便及时清运,每日打扫厕所卫生,定期消杀,做到无蝇蛆(蛹),基本无臭;
    (9)居民户厕所应为卫生厕所,厕内清洁卫生,定期消杀,做到无蝇无蛆(蛹);
    (10)城区道路、街巷、居民区、近郊村庄的垃圾桶、果壳箱清洁卫生、定期消杀,定期清洗,做到无蝇无蛆无臭;
    (11)垃圾处理场、中转场、粪场,垃圾、粪便运输车,灭蝇措施落实,无蝇蛆(蛹)孳生;
    (12)灭蝇工作及蝇密度自查达标,资料齐全、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协管部门: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两大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总结爱国卫生工作。
    2、爱卫会组织能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3、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有组织、有分工、有规划、有计划、有行动、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4、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爱国卫生、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 (住宅小区)卫生、街巷卫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爱国卫生管理规章或文件,并认真贯彻实施。
    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除“四害”
    1、提供灭鼠、灭蟑、灭蝇三项达标考核鉴定资料。
    2、县直各部门、各单位除“四害”工作资料齐全。
    3、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有灭鼠、灭蝇、灭蟑螂、灭蚊的计划、方案措施和总结。
    4、县城区、街道“四害”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内。 
    5、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全国爱卫办 (全爱卫办发〔1991〕109号文件)规定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并按月、季、年整理“四害”密度监测资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主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卫生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七大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爱卫办按编制配齐专(兼)职主任和专职副主任,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
    2、县爱卫办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门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
    (二)健康教育
    1、县有健康教育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健康教育工作。 
    2、县健康教育机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制度落实。
    3、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工作计划、总结。
    4、县直各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形成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5、县直各单位均应随时提供近三年来的完整资料。
    6、县健康教育机构所发放的宣传资料,每年不少于8种。
    7、各公共场所单位应设立吸烟室,有明显的非临时性的“吸烟室”字样,室内设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设有座位,摆放盛水的烟缸,并有“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协管部门:县财政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近三年来,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每年有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工作计划,有检查,有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指导规范要求。
    2、县直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情况、卫生监督监测、法规、标准等资料齐全。
    3、县直各公共场所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张挂上墙,亮证经营;有近三年来公共场所卫生指标质量监测报告,各项卫生指标合格。
    4、县直各公共场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保洁制度、消毒制度,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有卫生管理组织,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容易引起传染病流行和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应及时调离,调离率100%。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7、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无客房卫生间的旅店,每个床位应配有标记不同、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9、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10、公共浴池及游泳场所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池应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设有更衣、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淋浴室及厕所。
    11、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公共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应按要求清洗、消毒。车站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协管部门:县公安局、县文体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2、自来水厂有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有健康证,卫生知识熟悉。
    13、水箱清洗人员有健康证,卫生知识熟悉。
    14、近三年来,县卫生监督机构有对自来水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检查记录。
    15、近三年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要求对末梢水进行监测,各监测点的监测资料齐全。
    16、近三年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要求每年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监测,资料齐全。
    17、有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水箱总数及单位、居民楼水箱数等)。城区建立专业的水箱清洗消毒队伍,每年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有水箱清洗、消毒、检验记录。
    18、水箱内壁光滑,无青苔、无淤泥、无杂物,有消毒药物浮球。
    19、二次供水设施完备,有锁有盖,溢水管的出口有防护网罩,排水管不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协管部门:各二次供水单位、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四)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与许可内容相符。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职责,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必须及时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协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执法监督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5、制售食品应坚持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做到生熟食品制售者、制售场所、存放场所(包括冰箱、冷库)、盛装容器、使用的工具用具“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一人售货、一人收款,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防蝇设施指纱门、纱窗、软门帘、风幕机、防蝇暗道等。防尘设施指加工场所地面、天花板、墙壁硬化、无尘土飞扬,湿式清扫,作业场所应远离道路,街头食品摊点应有相应的橱、柜、罩等防尘设施。防鼠设施指房门、仓库门设置规范的挡鼠板或符合要求的房门、门窗缝隙小于0.6厘米,阴沟、下水道、通风口设有防鼠网,有灭鼠工具。防潮设施指室内有通风装置,食品存放隔墙离地10~15cm以上,地下仓库有吸湿装置,干货应单独存放。
    7、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齐全,有专门的消毒间或场所,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操作程序符合要求,热力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净水冲、五保洁,达到光洁、无味。
    8、制作凉菜、熟食应有专门的熟食操作间,专人制作、专用冰箱、专用工具、专用消毒柜,熟食间内应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安装空调器。熟食制作人员进入熟食间前应二次更衣,脱去原有工作服,换上熟食间专用工作服并进行洗手、消毒,方可工作。
    9、开展经常性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及鼠迹、蟑迹控制在省规定标准以内。
    10、餐饮店(饭店、饮食店、食堂等)的餐厅与厨房和辅助用房面积之比不少于3:2。凡经营饭菜(包括快餐、盒饭)加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面点、小吃加工场所不少于25平方米。兼营熟食卤菜、冷面制品、分装外送盒饭必须另设10平方米以上的专间。
    11、餐饮店有完善的食品保藏设施,食品存放有专用库房,库房物品堆放整齐,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离地,缸盖齐全,标记明显,熟食品在熟食间专门冰箱存放。餐具容器有专门的清洁柜(厨)存放,不得随意铺设在桌面上,食品加工用的工具、设备(如碗、板、盆、缸、拌面机、绞肉机、烤箱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接触或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予消毒。
     12、餐饮店生产加工应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进热出,流水作业,无往返交叉。有专门的原料加工、切配、烹饪、白案、备餐、餐厅等场所,有单独的消毒间、熟食间、库房,设有更衣室和废弃物品存放密闭垃圾桶。
    1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生产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饮食单位、集体食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食品新鲜卫生,不出售过期、变质食品。集体用餐必须有24小时留样制度,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
    14、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卫生监督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依法处理。
    15、近三年来,无重大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16、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协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五)传染病防治
    1、建立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将卫生信息网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延伸到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2、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县人民政府对每个农村监测点每年补助300元。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及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和检验能力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力求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4、县直各医疗单位应有专用的《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上详细记录传染病报告卡片全部应填写的项目。
    5、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医院传染病漏报调查,每1~2年组织一次居民传染病漏报调查,并有专门的调查报告。
    6、县内各级医疗单位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发现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和有关的病原携带者,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漏报率应低于2%。
    7、全县结核病涂阳病人发现率达到70%以上,治愈率达80%以上。
    8、铁路、交通、民航、教育等部门和宾馆、餐饮、娱乐、大型建筑工地场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协管部门:县交通局、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9、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按规定配齐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10、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11、建有传染病医院或在综合医院内设传染病病区。
    12、县直各级医疗单位均应设预防保健科 (组),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13、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或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驻防疫人员,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4、县直各医疗单位均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实现传染病网络直报。
    15、县直各医疗单位均应安排健康教育宣传经费,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卫生宣传阵地,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16、各医疗单位除 “四害”措施落实, “四害”密度、鼠迹、蟑迹以及防蝇防鼠设施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7、县直各医疗单位均应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
    18、有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文件应急处理预案,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19、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甲、乙、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计划,有传染病疫情、医院内感染、消毒药品、生活饮用水的年度、季度监测资料。
    20、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卫生防疫、防病业务指导中心作用,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
    2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动态,定期分析、研究、制定年度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开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宣传。
    22、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后,都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23、不发生因医院管理不善、消毒不严导致传染病交叉感染而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4、县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
    25、计划免疫门诊按日接种或每周至少有2次以上接种日,并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26、常住人口儿童建卡(证)率98%以上。
    27、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
    28、县直各医疗单位的产房、新生儿室工作人员应给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并同时规范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29、县直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标准与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接种程序和操作规范,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30、县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95%以上。
    31、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进行检测和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为掌握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和影响消毒质量的因素,应对消毒质量进行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
    32、县内各医院应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毁形。
    33、卫生部门依照法规要求,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开展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管资料齐全。
    协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六)除 “四害”
    1、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除 “四害”工作领导机构;县建立除 “四害”技术指导组;定期研究部署除“四害”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专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单位要配有除“四害”专(兼)职人员。所有专(兼)职人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3、除“四害”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和措施落实。
    4、除“四害”工作有经费。各单位和居民、村民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除“四害”经费;社会公共环境除“四害”经费由县、街道财政共同负担。
    协管部门:县财政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5、提供灭鼠、灭蟑、灭蝇三项达标考核鉴定资料。
    6、县直各部门、各单位除“四害”工作资料齐全。
    7、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有灭鼠、灭蝇、灭蟑螂、灭蚊的计划、方案措施和总结。
    8、县城区、街道“四害”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内。 
    9、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全国爱卫办 (全爱卫办发〔1991〕109号文件)规定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并按月、季、年整理“四害”密度监测资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协管部门:县爱卫会、县农业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0、县有除“四害”工作3~5年长远规划,每年有年度计划,有目标、措施,有检查、考核;规划和计划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1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注重环境治理、消除”四害”孳生,疏通河道沟渠,填平坑塘洼地,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积存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清除闲置各类水体,城区无旱厕,推行垃圾不落地管理方式;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堵塞鼠洞,堵抹缝隙等。
    12、对所选用除“四害”药物要进行药物敏感性(抗药性)测定;有现场试验报告和应用评价,科学用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所用药物交有关专业机构监测、许可。
    13、根据季节特点和“四害”密度情况,县直各单位有效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灭鼠、灭蝇、灭蟑、灭蚊活动。
    协管部门:县农业局、县直各单位、有关居委会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4、灭鼠:
    (1)室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鼠洞和鼠痕迹;
    (2)房屋门、窗防鼠设施完善,其缝隙均小于0.6厘米。通风口、排水口设有防鼠网;
    (3)粮食、饮食、食品等重点行业和屠宰、港口、车站、农副产品市场、医院等重点单位应设有规范的毒饵站;
    (4)单位及居民区住户内无鼠和鼠迹;
    (5)灭鼠工作及鼠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协管部门:县农业局、各相关单位及居委会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5、灭蝇:
    (1)整洁环境卫生,清除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城区近郊村范围内道路、小街、小巷、空地、绿地、河岸、居(村)民院落、单位院落等无苍蝇孳生地;
    (2)单位、居(村)民户室内外卫生清洁、无苍蝇孳生地,无成蝇;
    (3)单位及居(村)民盛放厨具、泔水、垃圾、肥料的容器应该密闭,及时清运。
    协管部门: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6、灭蚊:
    (1)疏通河道沟渠、填平坑塘洼地、清除垃圾、杂草;
    (2)翻缸倒罐,彻底清理闲置积水容器,如盆、缸、罐、桶、盒、瓶、轮胎等,不得有积水;
    (3)废品收购、轮胎和陶瓷缸罐堆放处应设在室内,如置于室外,必须加盖篷布,不得有积水和蚊虫孳生;
    (4)消防水池、浇花用的储水缸、荷花缸、水石盆景、易积水的假山洞、喷泉池等必须有防蚊灭蚊措施,做到无蚊蚴孳生;
    (5)上下水道应保持通畅,定期投药灭蚊蚴;
    (6)水塘、水井、沟渠、河流、地下管道阀门井、建筑工地的地沟、水池、坑洼积水处以及人防工事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和投放药物,无蚊蚴(蛹)孳生;
    (7)灭蚊工作及蚊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17、灭蟑螂:
    (1)治理蟑螂孳生环境,如清理室内杂物,堵抹洗刷橱、柜、桌椅、案板、墙壁缝隙等;
    (2)居民户厨房、老式平房、各单位食堂、办公室、储藏室及地下室(地下通道)、阴沟、下水道等、医院病房的配餐室、餐厅和病人的床头柜、浴室的橱柜和储藏室、酿造、食品加工车间、副食品商店、饭店、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无蟑螂成(若)虫和蟑迹。其他单位及场所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3)灭蟑螂工作及蟑螂密度自查达标,资料全面、准确、规范,达到标准要求(查文字、监测资料、现场和评价意见、证书)。
    协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七)单位、居民区卫生
    1、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协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2、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协管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局、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七大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总结爱国卫生工作。
    2、爱卫会组织能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3、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有组织、有分工、有规划、有计划、有行动、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4、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爱国卫生、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 (住宅小区)卫生、街巷卫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爱国卫生管理规章或文件,并认真贯彻实施。
    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2、县爱卫办机构、编制落实,并与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
    主管部门:县编办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县财政每年安排满足工作需要的爱国卫生办公经费和适应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主管部门:县财政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4、县爱卫办能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社会各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
    主管部门:县爱卫会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健康教育
    1、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以班级为单位达100%。
    2、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使用正式出版的统一教材(省编中、小学生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问答),课程应在学校总课表和班组课表上标明,并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时数(两周1课时)
    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均要针对即将步入社会的在校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专题讲座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幼儿园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效果,强化儿童健康行为的形成,并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儿童卫生保健情况。
    5、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有独立的校医室及专业人员,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有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资料。
    6、有针对季节特点、疾病流行特点的健康教育,应把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列为重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
    7、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规定指标中选项为“A”的学校分别达90%。依据中、小学《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
    8、学校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内容定期更换,宣传栏至少每月更换一期,班级黑板报至少每月更换一期。
    9、中、小学健康教育活动多种多样,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10、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应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评比活动。
    11、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档案齐全完整规范。
    12、中、小学生现场测试,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80%以上;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主管单位:县教育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3、有近两年来大众传媒开设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专栏。
    主管单位:县广播电视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4、新闻媒介有控烟宣传专题节目或栏目,每月至少宣传一次。无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15、公共场所有醒目、足量、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控烟制度置于醒目处,有专人管理。对职工和顾客经常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做到无吸烟者及烟具、烟蒂、烟灰。
    16、交通工具、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会堂、会议室等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履行劝阻职责,确保无吸烟者,无烟具、烟蒂和烟灰。
    主管单位:县工商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7、各级医院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和读报栏,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期宣传内容,黑板报每月更换一期,做到图文并茂。
    18、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健康教育专项培训,培训覆盖率达95%。健康教育列入常规工作制度。
    19、各级医院都要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咨询。门诊和病区必须使用县统编健康教育处方,使用率≥80%。卫生报刊发行到科室和病床,并通过候诊、就诊、住院、出院座谈会及口头交流、文字宣传、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
    20、积极参与社会性健康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各类健康节日的宣传活动。各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网点要充分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21、各级医院均应开展创建市或省级无烟单位,医院有禁烟制度和标志,做到地面无烟蒂,病区无吸“游烟”者,会议室、接待室、候诊室和病区禁止吸烟和放置烟缸,控烟工作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考核,奖惩落实。
    22、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在询问调查中能解答相关的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
    23、医院健康教育资料齐全,按年度装订成册,管理规范。
    主管部门:县直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24、企业单位设有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25、单位职工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率达95%以上。
    26、单位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每月至少一次,资料齐全。
    27、厂报、厂广播和闭路电视等均有健康教育内容,常年安排,按要求积极订阅卫生报刊和杂志等宣传资料。
    28、新职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对各种作业工作尤其是接触毒害作业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劳动保护教育和职业卫生教育。单位职业卫生措施落实到位。对女工进行妇女保健教育。三种教育普及率应分别达95%以上。
    29、企业对职工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统一制作的禁烟标志,有奖惩措施。
    30、“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问答”培训普及率达100%。职工应掌握有关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知识,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
    主管部门:县经贸局、县安监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1、县广播电台有卫生与健康节目,每周至少两次,有节目预告单,有专题节目播出情况汇总表,并有录音带备查。
    32、县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题节目,并免费播放“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录像带,专题节目每周至少一次,有播出情况汇总表和节目预告单,并有录像带备查。
    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3、有县政府颁发的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4、影剧院加映健康教育影视片,每月至少两次,有记录和汇总表。加映幻灯标语每场不少于一次。
    35、新闻媒介有控烟宣传专题节目或栏目,每月至少宣传一次。无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36、公共场所有醒目、足量、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控烟制度置于醒目处,有专人管理。对职工和顾客经常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做到无吸烟者及烟具、烟蒂、烟灰。
    37、交通工具、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会堂、会议室等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履行劝阻职责,确保无吸烟者,无烟具、烟蒂和烟灰。
    主管部门:县文体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8、城区无烟草广告。
    39、主要街道、公园、车站、旅游点等公共场所设置上档次、上水平、固定的卫生宣传标牌和健康教育专栏。主干道、闹市区、城区进出口设置标志性的大型卫生宣传牌。
    40、各公共场所单位必须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做到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市容环境卫生
    1、集贸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和垃圾、禽粪、污水、屠宰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市场划行归市,分区合理,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商品摆放整洁,禁止超范围经营。
    3、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身卫生管理好。
    4、市场设有专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市场及周边保持卫生整洁。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标。
    5、集贸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给水排水设施齐全、数量足够、下水道畅通无淤,场内无积水。
    6、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农贸市场摊位自备密闭式垃圾桶,垃圾及废弃物实行袋装化,垃圾收集规范,日产日清。
    7、经营食品的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集贸市场周边无乱设摊点。
    8、活禽屠宰摊位设置合理,上下水通畅,有密闭容器,及时清运屠宰废物。
    9、各集贸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场外占道经营。
    10、各集贸(农贸)市场经营用车和顾客的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市容。
    主管部门:县工商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所有施工工地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工负责,有专人管理。
    2、工地环境卫生、除“四害”、职工食堂、临时厕所、职工宿舍、办工场所等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完善,卫生包干责任区明确,有专人负责工地卫生、除“四害”工作。
    3、施工场地一律设有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隔离围墙。内外侧墙面整洁,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日期等。沿街围墙所留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得大于4米。
    4、工地内部各类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场地隔离围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建筑下脚。
    5、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性路面,长度不少于5米。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保证车轮不带泥土上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洒、滴漏。
    6、工地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定人管理,日产日清,并定时灭杀蚊蝇。工地上无小型积水、暴露性垃圾等蚊蝇孽生地。
    7、工地临时厕所有专人保洁,定时做好粪便清掏和"“四害”"消杀工作,确保无蚊蝇孽生。
    8、施工工地的宿舍、办公房、食堂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路的一侧。
    9、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时清运,不得有各类垃圾积存。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到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四)环境保护
    1、严格按规定要求,对水厂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14项指标。提高各类监测指标、项目的准确性和规范生。
    2、落实水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自来水供水卫生安全。
    主管部门:县环保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县政府有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意见。
    2、县政府有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主管单位: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3、县政府有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4、自来水水源地取水口有卫生防护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无船舶停靠、水面作业、游泳、岸边厕所、垃圾、猪圈等污染源、岸坡、岸边100米内无污水排放,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5、自来水厂对出厂水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全面检验分析,检测项目28项以上,出厂水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资料完整。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6、窗口单位(汽车站等)卫生
    主管部门:县交通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六)食品卫生
    1、县政府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意见。
    主管单位: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2、近三年来,县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每年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工作计划,有卫生检查,有监督、监测、各类食品卫生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3、县食品卫生的基本情况、监督执法、卫生监测、法规标准等资料齐全。
    主管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4、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达到标准规定的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卫生要求;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工厂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与质量检验的管理、成品的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食品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食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有检验室,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出厂,保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随货同行,便于索证。
    6、食品生产企业有近三年来的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抽检的食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主管单位:县质监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7、生产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齐全,标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配方等,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
    8、食品标志应固定、清晰,易识别,不得使用即时贴。
    9、食品批发、经营单位,应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所采购和销售的食品,每个品种、每批食品,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集中整理备查。
    10、保健食品应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进口食品应有中文说明和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标志。
    主管单位:县工商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1、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主管单位:县经贸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12、街头饮食、食品摊点须经批准设点,持证经营,严禁流动经营。城区主要干道、公共广场、风景旅游点、重点场所门前一律禁止摆设饮食、食品摊点。城区无流动食品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
    13、街头食品摊点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有防尘、防蝇设施,做到工具售货,货款分开。
    14、街头食品摊点应使用一次性卫生餐具。
    15、街头饮食摊点必须配备密闭废弃物容器,保持周围地面整洁,防止污染路面。
    主管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七)传染病防治
   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批准或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直各医疗机构
    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健康教育
    1、各级医院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和读报栏。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黑板报每月更换一期,做到图文并茂。
    2、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健康教育专项培训,培训覆盖率达95%。健康教育列入常规工作制度。
    3、各级医院都要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咨询。门诊和病区必须使用县统编健康教育处方,使用率≥80%。卫生报刊发行到科室和病床,并通过候诊、就诊、住院、出院座谈会及口头交流、文字宣传、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
    4、积极参与社会性健康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各类健康节日的宣传活动。各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网点要充分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5、各级医院均应开展创建市或省级无烟单位活动,医院有禁烟制度和标志,做到地面无烟蒂,病区无吸烟者,会议室、接待室、候诊室和病区禁止吸烟,控烟工作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考核,奖惩落实。
    6、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在询问调查中能解答相关的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7、医院健康教育资料齐全,按年度装订成册,管理规范。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安监局
    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健康教育
    1、企业单位设有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2、单位职工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率达90%以上。
    3、单位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每月至少一次,资料齐全。
    4、厂报、厂广播和闭路电视等均有健康教育内容,常年安排,按要求积极订阅卫生报刊和杂志等宣传资料。
   5、新职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对各种作业工人尤其是接触毒害作业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劳动保护教育和职业卫生教育,单位职业卫生措施落实到位;对女工进行妇女保健教育;三种教育普及率应分别达95%以上。
    6、企业对职工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禁止吸烟,有统一制作的禁烟标志,有奖惩措施。
  7、"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问答"培训普及率达100%,职工应掌握有关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知识,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人事局、县编办
    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县爱卫办机构、编制落实,并与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财政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县财政每年安排满足工作需要的爱国卫生办公经费和适应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四大项
    (一)健康教育
    1、县有健康教育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健康教育工作。
    2、县健康教育机构、编制、人员落实,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健康教育专职人员按辖区人口1/10万的比例配备,具有相应的工作条件。
    3、县健康教育所需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教育活动经费。
    4、县健康教育机构有管理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考核。经常组织对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成效。
    5、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形成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6、县、居委会及各系统、单位均应随时提供近三年来的完整资料。
    7、县健康教育机构发放的宣传资料,每年不少于8种。各乡镇和单位亦可自编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主管部门: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环境保护
    1、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2、开展水、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3、执行新建项目“三同时”,确保环境保护投入。
    4、落实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基金。
    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主管部门:县环保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传染病防治
    县、居委会、城区所属乡镇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除“四害”工作领导机构;县建立除“四害”技术指导组;定期研究部署除“四害”工作。
    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办公室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四)除“四害”
    1、县、居委会、城区所属乡镇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除“四害”工作领导机构;县建立除“四害”技术指导级;定期研究部署除“四害”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专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除“四害”人员;单位要配有除“四害”专(兼)职人员。所有专(兼)职人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3、除“四害”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和措施落实。
    4、除“四害”工作有经费。各单位和居民、村民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除“四害”经费;社会公共环境除“四害”经费由县、村财政共同负担。
    主管部门:县爱卫会、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城管执法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二大项
    (一)食品卫生
    1、街头饮食、食品摊点须经批准设点,持证经营,严禁流动经营。城区主要干道、公共广场、风景旅游点、重点场所门前一律禁止摆设饮食、食品摊点。城区无流动食品摊点,无无证经营,无占道经营。
    2、街头食品摊点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有防尘、防蝇设施,做到工具售货,货款分开。
    3、街头饮食摊点应使用一次性餐具。
    4、街头饮食摊点必须配备密闭废弃物容器,保持周围地面整洁,防止污染路面。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城区河道及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2、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3、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雨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4、严格道路管理、无乱占道、堆放、施工。
    5、主次干道两侧无乱设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6、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7、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8、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9、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
    10、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11、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驳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12、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13、城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次干道亮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14、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15、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及其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
    16、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7、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和狗。
    协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四大项
    (一)健康教育
    1、城区无烟草广告。
    2、主要街道、公园、车站、旅游点等公共场所设置上档次、上水平、固定的卫生宣传标牌和健康教育专栏。主干道、闹市区、城区进出口设置标志性的大型卫生宣传牌。
    3、各公共场所单位必须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做到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所有施工工地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工负责,有专人管理。
    2、工地环境卫生、除“四害”、职工食堂、临时厕所、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完善,卫生包干责任区明确,有专人负责工地卫生、除“四害”工作。
    3、施工场地一律设有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隔离围墙。内外侧墙面整洁,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日期等。沿街围墙所留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得大于4米。
    4、工地内部各类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场地隔离围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建筑下脚。
    5、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性路面,长度不少于5米。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保证车轮不带泥土上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洒、滴漏。
    6、工地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定人管理,日产日清,并定时灭杀蚊蝇。工地上无小型积水、暴露性垃圾等蚊蝇孽生地。
    7、工地临时厕所有人专人保洁,定时做好粪便清掏和“四害”消杀工作,确保无蚊蝇孽生。
    8、施工工地的宿舍、办公房、食堂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路的一侧。
    9、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时清运,不得有各类垃圾积存。
    10、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及街巷全面硬化,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凹,路牙顺直完好,路面及两侧无暴露性垃圾杂物,行道树无缺株,市容环境整洁。
    11、城区排水管网设施完好,雨水及其它地面各类井盖齐全,能满足城区排水需要,排水畅通、及时,无污水溢出路面,路面无积水。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排水沟畅通。
    12、城区河道及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13、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14、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遮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15、严格施工管理,无乱占道、无乱堆放物料。
    16、主次干道两侧无乱高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明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17、主次干道两侧和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18、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19、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20、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入。
    21、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22、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剥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23、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24、城区道路路类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主次干道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25、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26、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无随地吐痰、无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等杂物,痰迹。
    27、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8、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和狗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环境保护
    1、交通干线实行人车分流,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号。
    2、建筑施工、社会娱乐、生活噪声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有制度、有措施、有成效。
    3、各工业企业固定噪声源应达标,符合有关标准。
    4、在城区内,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
    5、城区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主管部门:县环保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四)单位、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主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工商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三大项
    (一)健康教育
    1、新闻媒介有控烟宣传专题节目或栏目,每月至少宣传一次。无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2、公共场所有醒目、足量、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控烟制度置于醒目处,有专人管理。对职工和顾客经常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做到无吸烟者及烟具、烟蒂、烟灰。
    3、交通工具、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会堂、会议室等场所应有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履行劝阻职责,确保无吸烟者、无烟具、烟蒂和烟灰。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集贸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和垃圾、禽粪、污水、屠宰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市场划行归市,分区合理,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商品摆放整洁,禁止超范围经营,并取缔无证经营摊位。
    3、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身卫生管理好。
    4、市场设有专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市场及周边保持卫生整洁。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标。
    5、集贸市场,特别是农副产品市场给水排水设施齐全、数量足够、下水道畅通无淤,场内无积水。
    6、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农副产品市场摊位自备密闭式垃圾桶,垃圾及废弃物实行袋装化,垃圾收集规范,日产日清。
    7、经营食品的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各有关规定。集贸市场周边无乱设摊点。
    8、活禽屠宰摊位设置合理,下水道通畅,有密闭容器,及时清运屠宰废物。
    9、各集贸市场,特别是农副产品市场,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场外占道经营。
    10、各集贸(农贸)市场经营用车和顾客的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市容。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食品卫生
    1、生产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齐全,标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配方等,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
    2、食品标志应固定、清晰,易识别,不得使用即时贴。
    3、食品批发、经营单位,应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所采购和销售的食品,做到每个品种、每批食品,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集中整理备查。
    4、保健食品应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进口食品应有中文说明和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标志。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三大项
    (一)市容环境卫生
    1、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及街巷全面硬化,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凹,路牙顺直完好,路面及两侧无暴露性垃圾杂物,行道树无缺株,市容环境整洁。
    2、城共排水管网设施完好,雨水及其它地面各类井盖齐全,能满足城区排水需要,排水畅通、及时,无污水溢出路面,路面无积水。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排水沟畅通。
    3、城区河道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4、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5、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雨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6、严格道路管理,无乱占道、堆放、施工。
    7、主次干道两侧无乱设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明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8、主次干道两侧和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9、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10、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11、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
    12、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13、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剥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14、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15、城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主次干道亮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16、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17、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
    18、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9、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与许可内容相符。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职责,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必须及时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制售食品应坚持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做到生熟食品制售者、制售场所、存放场所(包括冰箱、冷库)、盛装容器、使用的工具用具“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一人售货、一人收款,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防蝇设施指纱门、纱窗、软门帘、风幕机、防蝇暗道等。防尘设施指加工场所地面、天花板、墙壁硬化、无尘土飞扬,湿式清扫,作业场所应远离道路,街头食品摊点应有相应的橱、柜、罩等防尘设施。防鼠设施指房门、仓库门设置规范的挡鼠板或符合要求的房门、门窗缝隙小于0.6厘米,阴沟、下水道、通风口设有防鼠网,有灭鼠工具。防潮设施指室内有通风装置,食品存放隔墙离地10~15cm以上,地下仓库有吸湿装置,干货应单独存放。 
    7、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齐全,有专门的消毒间或场所,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操作程序符合要求,热力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净水冲、五保洁,达到光洁、无味。
    8、制作凉菜、熟食应有专门的熟食操作间,专人制作、专用冰箱、专用工具、专用消毒柜,熟食间内应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安装空调器。熟食制作人员进入熟食间前应二次更衣,脱去原有工作服,换上熟食间专用工作服并进行洗手、消毒,方可工作。
    9、开展经常性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及鼠迹、蟑迹控制在省规定标准以内。
    10、餐饮店(饭店、饮食店、食堂等)的餐厅与厨房和辅助用房面积之比不少于3:2。凡经营饭菜(包括快餐、盒饭)加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面点、小吃加工场所不少于25平方米。兼营熟食卤菜、冷面制品、分装外送盒饭必须另设10平方米以上的专间。
    11、餐饮店有完善的食品保藏设施,食品存放有专用库房,库房物品堆放整齐,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离地,缸盖齐全,标记明显,熟食品在熟食间专门冰箱存放。餐具容器有专门的清洁柜(厨)存放,不得随意铺设在桌面上,食品加工用的工具、设备(如碗、板、盆、缸、拌面机、绞肉机、烤箱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接触或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予消毒。
    12、餐饮店生产加工应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进热出,流水作业,无往返交叉。有专门的原料加工、切配、烹饪、白案、备餐、餐厅等场所,有单独的消毒间、熟食间、库房,设有更衣室和废弃物品存放密闭垃圾桶。
    1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生产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饮食单位、集体食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食品新鲜卫生,不出售过期、变质食品。集体用餐必须有24小时留样制度,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
    14、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卫生监督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依法处理。
    15、近三年来,无重大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16、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主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单位、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主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广播电视局
    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健康教育
    有近两年来大众传媒开设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专栏。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县环保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一大项)
    环境保护
    1、交通干线实行人车分流,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号。
    2、建筑施工、社会娱乐、生活噪声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有制度、有措施、有成效。
    3、各工业企业固定噪声源应达标,符合有关标准。
    4、在城区内,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
    5、城区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协管部门: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6、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7、开展水、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8、执行新建项目“三同时”,确保执行率为100%,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8%以上。
    9、落实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基金。
    1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协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11、实施炉窑灶改造,城区各工业企业烟尘做到达标排放。
    12、加强城区烟尘排放日常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炉窑灶的管理。
    13、坚持实行烟尘控制区制高点观察制度。
    1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烟尘控制区建设的台帐资料齐全。
    15、逐步取缔城区尾气不达标的各类机动车辆。
    协管部门: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16、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利用率≥80%以上。
    17、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各水厂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14项指标。提高各类监测指标、项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18、落实水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自来水供水卫生安全。
    19、环保部门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应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配套,提高污水处理率。
    协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20、每月对各个点位按要求进行监测,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有完整的监测资料、原始记录和全年统计资料。
    21、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达标排放,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22、各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在实施建设、拆迁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做到封闭施工、防止尘土飞扬。
    2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城区范围内使用锅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4、全年API(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的天数比例≥70%。
    协管部门:县建设局、县经贸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25、各工业企业认真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实行清污分流。
    26、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应达100%。
    27、认真执行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各工业企业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2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按照污染负荷计算,占总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29、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利用率≥80%以上。
    30、有完善的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含设施、手段、制度等),基本消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隐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转自查、互查和跑、冒、滴、漏的现场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31、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 
    32、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33、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建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制定预防措施。
    34、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能经常开展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宣传、教育,对企业环境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3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重点污染企业排污情况能加强检查监督,并定期召开周围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发生污染事故应迅速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罚。
    36、有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协管部门:县经贸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37、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各水厂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14项指标。提高各类监测指标、项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8、落实水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自来水供水卫生安全。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一大项)
    市容环境卫生
    1、所有施工工地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工负责,有专人管理。
    2、工地环境卫生、除“四害”、职工食堂、临时厕所、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完善,卫生包干责任区明确,有专人负责工地卫生、除“四害”工作。
    3、施工场地一律设有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隔离围墙。内外侧墙面整洁,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日期等。沿街围墙所留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得大于4米。
    4、工地内部各类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场地隔离围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建筑下脚。
    5、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性路面,长度不少于5米。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保证车轮不带泥土上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洒、滴漏。
    6、工地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定人管理,日产日清,并定时灭杀蚊蝇。工地上无小型积水、暴露性垃圾等蚊蝇孽生地。
    7、工地临时厕所有专人保洁,定时做好粪便清掏和“四害”消杀工作,确保无蚊蝇孽生。
    8、施工工地的宿舍、办公房、食堂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路的一侧。
    9、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时清运,不得有各类垃圾积存。
    10、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及街巷全面硬化,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凹,路牙顺直完好,路面及两侧无暴露性垃圾杂物,行道树无缺株,市容环境整洁。
    11、城区排水管网设施完好,雨水及其它地面各类井盖齐全,能满足城区排水需要,排水畅通、及时,无污水溢出路面,路面无积水。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排水沟畅通。
    12、城区河道及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13、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14、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遮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15、严格施工管理,无乱占道、无乱堆放物料。
    16、主次干道两侧无乱高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明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17、主次干道两侧和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18、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19、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20、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入。
    21、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22、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剥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23、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24、城区道路路类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主次干道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25、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26、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
    27、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8、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和狗。 
    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县建设局
    一、A级项目(主管责任)(共四大项)
    (一)市容环境卫生
    1、所有施工工地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工负责,有专人管理。
    2、工地环境卫生、除“四害”、职工食堂、临时厕所、职工宿舍、办工场所等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完善,卫生包干责任区明确,有专人负责工地卫生、除“四害”工作。
    3、施工场地一律设有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隔离围墙。内外侧墙面整洁,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日期等。沿街围墙所留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得大于4米。
    4、工地内部各类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场地隔离围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建筑下脚。
    5、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性路面,长度不少于5米。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保证车轮不带泥土上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洒、滴漏。
    6、工地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定人管理,日产日清,并定时灭杀蚊蝇。工地上无小型积水、暴露性垃圾等蚊蝇孽生地。
    7、工地临时厕所有专人保洁,定时做好粪便清掏和"“四害”"消杀工作,确保无蚊蝇孽生。
    8、施工工地的宿舍、办公房、食堂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路的一侧。
    9、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时清运,不得有各类垃圾积存。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到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协管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10、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确保80%以上。
   11、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2、城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确保80%以上。
   13、粪便处理场建设、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4、县政府有绿化的规划、计划和绿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5、城区绿化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区的特点,形成鲜明的绿化特色。
   16、城区绿化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绿化覆盖率大于36%,绿地率≥31%,人均绿地面积≥7.5平方米。
   17、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道路绿化做到无死株、枯树(枝)、缺株现象。城区道路两侧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8、城区街头有绿化美化景点,并有专人维护,有详细的规划施工及施工验收资料。
   19、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建成一批园林式单位,有省、市、区三级绿化先进单位。
   协管部门:县林业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20、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及街巷全面硬化,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凹,路牙顺直完好,路面及两侧无暴露性垃圾杂物,行道树无缺株,市容环境整洁。
    21、城区排水管网设施完好,雨水及其它地面各类井盖齐全,能满足城区排水需要,排水畅通、及时,无污水溢出路面,路面无积水。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排水沟畅通。
    22、城区河道及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23、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24、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遮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25、严格施工管理,无乱占道、无乱堆放物料。
    26、主次干道两侧无乱高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明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27、主次干道两侧和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28、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29、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30、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入。
    31、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32、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剥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33、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34、城区道路路类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主次干道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35、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36、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无随地吐痰、无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等杂物,痰迹。
    37、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8、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和狗。
    协管部门: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39、公共厕所一般按常驻人口2500-3000人规划设置一座,其建设面积一般为30-50㎡(旧区域或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计新颖、功能齐全。
    40、汽车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等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
    41、公共厕所管理规范,维护保养、清扫保洁及消杀制度落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42、公共厕所保洁达到四无四净要求,即:无尿碱、无蛛网、无恶臭、无蝇蛆、地面净、便池蹲坑净、厕所周围净,设有规范的纱门、纱窗、达到防蝇要求。
    协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43、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市容、环卫监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4、有健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并能按照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45、政府重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管理经费落实。
    46、市容和环卫管理部门、城区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有中、长期规划,并通过上级评审;有年度工作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47、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有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技术档案资料,并有专人保管。
    48、垃圾处理场日处理记录规范,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无害化处理卫生监测记录完整,各类台帐齐全。
    49、粪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准确,设备运行良好。
    50、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场所等处的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51、垃圾中转站、垃圾桶和果皮箱有专人管理,闹市区果皮箱40-50米设置一个,一般地区80-100米设置一个。垃圾站点要定时清理,无残存垃圾,环境整洁,常年清扫保洁,并定时消杀,周围无暴露性垃圾,内外无蝇蛆。
    52、城区主次干道、街巷和近郊村庄道路清扫工作实行“四定一包”,即: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包质量良好,并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100%。
    53、城区一类主干道保洁工作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洁净。
    54、根据清扫保洁范围,配足机械化道路清扫车,城区机械化清扫或高压水冲率不低于20%。
    55、城区垃圾容器密闭。垃圾中转场机械设备运行良好,制度健全,定期保养,确保垃圾清运及时,无积压。
    56、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完好率达90%以上,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安全行车,密闭运输(不遗洒、不滴漏),生活垃圾确保日产日清。
    57、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率均达100%,沿街单位上门收集率达100%,定时、定点清运率达100%。
    58、城区公共厕所粪便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单位和村庄所属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做到粪便及时清运,不漫溢。
    完成时限: 2008年5月20日前
    (二)环境保护
    1、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有健全的运行记录和环境监测部门的月监测资料和数据。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0%。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三)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县政府有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2、自来水水源地取水口有卫生防护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洲100米,无般舶停靠、水面作业、游泳、岸边厕所、垃圾、猪圈等污染源、岸坡、岸边100米内无污水排放,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3、自来水厂对出厂水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全面检验分析,检测项目28项经上,出厂水质符合国宝卫生要求,资料完整。
    协管部门:县水利局、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四)健康教育
    1、城区无烟草广告。
    2、主要街道、公园、车站、旅游点等公共场所设置上档次、上水平、固定的卫生宣传标牌和健康教育专栏。主干道、闹市区、城区进出口设置标志性的大型卫生宣传牌。
    3、各公共场所单位必须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做到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协管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二、B级项目(协管责任)(共四大项)
   (一)环境保护
    1、每月对各个点位按要求进行监测,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有完整的监测资料、原始记录和全年统计资料。
    2、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达标排放,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3、各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在实施建设、拆迁前应向城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做到封闭施工、防止尘土飞扬。
    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锅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全年API(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的天数比例≥70%。
    6、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各水厂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区取水总量的80%以上。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14项指标。提高各类监测指标、项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7、落实水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自来水供水卫生安全。
    8、环保部门对未进入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应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配套,提高污水处理率。
    主管部门: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集贸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和垃圾、禽粪、污水、屠宰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市场划行归市,分区合理,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商品摆放整洁,禁止超范围经营,并取缔无证经营摊位。
    3、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身卫生管理好。
    4、市场设有专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市场及周边保持卫生整洁。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标。
    5、集贸市场,特别是农副产品市场给水排水设施齐全、数量足够、下水道畅通无淤,场内无积水。
    6、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农副产品市场摊位自备密闭式垃圾桶,垃圾及废弃物实行袋装化,垃圾收集规范,日产日清。
    7、经营食品的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各有关规定。集贸市场周边无乱设摊点。
    8、活禽屠宰摊位设置合理,上下水通畅,有密闭容器,及时清运屠宰废物。
    9、各集贸市场,特别是农副产品市场,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场外占道经营。
    10、各集贸(农贸)市场经营用车和顾客的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市容。
    主管部门:县工商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1、街头饮食、食品摊点须经批准设点,持证经营,严禁流动经营。城区主要干道、公共广场、风景旅游点、重点场所门前一律禁止摆设饮食、食品摊点。城区无流动食品摊点,无无证经营,无占道经营。
    2、街头食品摊点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有防尘、防蝇设施,做到工具售货,货款分开。
    3、街头饮食摊点应使用一次性餐具。
    4、街头饮食摊点必须配备密闭废弃物容器,保持周围地面整洁,防止污染路面。
    协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城区河道及两侧整洁,河水水质良好,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暴露性垃圾。
    2、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
    3、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章建筑。沿街雨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
    4、严格道路管理、无乱占道、堆放、施工。
    5、主次干道两侧无乱设的摊点。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点管理规范,摊点排列整齐,严禁超范围经营。各种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6、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及其它物品。
    7、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杆、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整洁卫生无乱贴乱写乱画。
    8、行人注意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痰迹等。
    9、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
    10、沿街单位“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看护)责任制落实,做到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日常管理规范。
    11、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无破损、无油漆驳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
    12、临街两侧楼房,其阳台封闭应统一式样、统一材质、统一规格。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
    13、城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一路一灯型。次干道亮灯率达98%以上。沿街两侧积极推行亮化工程。
    14、积极推行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等各类线路进入地下管道。
    15、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河道、公共绿地、城乡结合部、池塘及周边所属城区村庄及其周边卫生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建筑,无积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
    16、城区河岸、绿地、广场、沟渠、下水道等公共场地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7、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的畜禽和狗。
    主管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间:2008年5月20日前
    (三)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有二次供水管理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水箱总数及单位、居民楼水箱数等)。区乡建立专业的水箱清洗消毒队伍,每年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有水箱清洗、消毒、检验的记录。
    2、水箱内壁光滑,无青苔、无淤泥、无杂物,有消毒药物浮球。
    3、二次供水设施完备,有锁有盖,溢水管的出口有防护网罩,排水管不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主管部门: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08年5月20日前
    (四)除“四害”
    灭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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